2019陳信安足校春季Futsal聯賽競賽規程

  • 宗旨:推廣足球運動風氣,提供基層一般足球員競技的機會、技術交流的平台。
  • 主辦單位:陳信安足球學校
  • 協辦單位:臺北市萬華運動中心
  • 贊助單位:Conti詠冠體育用品公司
  • 比賽分組:
    • 成人男子、女子組各六隊
    • 各組不足四隊則不辦理
  • 參加資格:
    男子年滿16歲/女子年滿15歲者得自由組隊參加。以下條件者無法參加:​參加107-108年度之國內頂級盃/聯賽(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體育署盃、台灣木蘭足球聯賽)、國家成人代表隊及U層級代表隊(11人制/ 5人制)之球員以及退役未滿一年者不得參加。
  • 比賽地點:萬華運動中心前一樓戶外人工草皮足球場
    地址:台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6-1號
  • 比賽制度:六隊單循環賽,四隊雙循環,依積分高低決定名次。
  • 比賽用球:Conti室內五人制比賽球。
  •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019年04月01日24:00止。
  • 比賽日期:
    • 4月19至5月25日,每週五、六晚間,最終賽程時間依隊數多寡決定。
    • 賽程於4月11日領隊會議後公告。賽程預告
  • 報名須知:
    • 每隊以15人為限,一人限報名一隊,請填寫線上報名表單
    • 報名完成之隊伍代表請加入競賽Line群組,方便聯繫,請掃以下QR Code
    • 報名費用每隊6000元,保證金2000元。

受款帳戶資訊:
銀行代碼:103

銀行:臺灣新光商銀 西門分行

帳戶:迎風運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帳號:0055-10-100596-2

  • 匯款後請來訊通知核對,聯絡方式:聯絡人:盧怡如/林佳琪,聯絡電話:02-2312-1651。
  • 競賽抽籤及領隊會議:

時間:4月11日10:00

地點:台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15號7樓。

若不能參加會議及抽籤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且對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 名次判別:

循環賽:勝一場得 3 分,和一場各得 1 分,敗一場得 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 兩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 勝隊佔先。
    • 兩隊比賽為和局時,以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之勝負球差多者佔先。
    • 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之勝球數多者佔先。
    • 抽籤決定。
  • 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 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 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 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 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 抽籤決定。
  • 比賽須知:
    • 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布之最新 FUTSAL 足球規則。
    • 每場比賽時間為 40 分鐘(上下半場各 20 分鐘),中間休息 5 分鐘,死球不停錶,以裁判計時為準。
    • 參賽球隊服裝可不同款式、可無號碼,但整隊需著一致顏色的有袖球衣、球褲、長襪。為使裁判容易辨別場上球員顏色,請參賽球隊依照裁判指示穿著背心競賽。
    • 未配戴護脛或配戴眼鏡、護目鏡、任何飾品等危險物品者不得上場競賽,經改變裝備符合規定者始可上場競賽。
    • 參賽球員應準備附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文件 (健保卡、駕照、國民身份證、護照、居留證等擇一),連同出賽名單於賽前10分鐘送至大會檢錄身份,檢錄時間只有賽前與中場休息時間,未通過身份檢錄者不得出場比賽。
    • 如有冒名頂替、不符合報名參賽資格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沒收全額保證金並該名球員及該隊全員1~3年不得參加本會主辦之比賽處分。
    • 考量球場空間狹窄,限當場參賽人員才能進入球場,並請場內球員尊重裁判的判決。
    • 凡比賽中不服判決而被沒收比賽、或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沒收全額保證金。
    • 若不足三人開賽,​比賽將保留​5分鐘​,仍不足三人上場比賽則以棄賽論(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沒收全額保證金及後續賽程,沒收全額保證金。
    • 凡在比賽中,第二次被黃牌警告(不同場次)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告,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如被紅牌直接『判罰離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 務請各參賽隊職員積極宣導品德活動,勿口出惡言及不必要肢體動作,共創有禮貌祥和競賽環境。
    • 嚴禁於球場內嚴禁吸煙、飲食(僅可攜帶飲用水入內),屢勸不聽者將沒收保證金。
  • 獎勵:
    • 男、女子組優勝球隊,由大會頒贈各隊員獎章乙面、優勝禮品乙份。
  • 申訴:
    •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判決為終決。
    •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不得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大會競賽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方予受理。
    • 有關球員資格,須於賽前提出,比賽結束不得異議。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規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拍照存證』,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得檢齊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書面證明資料向大會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方予受理。大會受理申訴議決後,其判決為最後終結。
    •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裁定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 其他:
    • 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遇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或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大會同意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 各參賽單位自行至指定醫院檢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 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 保險:
  • 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加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 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